问:我公司是一个拥有炼油加工和乙烯生产等的综合加工生产企业,同时我公司拥有自己的电厂和水厂。我公司的水厂是自采地下水,然后对地下水经过加工形成新鲜水输送给生产装置使用,同时一部分进行外售,请问外售的此部分新鲜水税率为多少?如果我公司适用6%简易办法征收税率,那么该水厂发生的修理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根据该文件规定,销售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那么,贵公司这种形式下产生的“新鲜水”是否符合自来水征收范围,参照《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自来水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通过上述注释,我们认为贵公司如符合“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无疑可确定为自来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对外销售的自来水,可自行选择,一是可按适用13%的税率,另一个是按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如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