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购烟、酒、食品,账务处理放在业务招待费,即视同销售要补缴增值税吗?购进时因不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而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若取得是否可抵扣?
答:如果为2009年1月1日前发生的,应按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确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财法字〔1993〕38号)第十六条规定处理: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据此,贵公司发生的视同销售计税的依据,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这时外购“烟、酒、食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2009年1月1日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二条对此做出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贵公司外购烟、酒、食品,账务处理放在业务招待费,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应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