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用产品交纳消费税问题。企业自用汽、柴油等用于厂内火车头、铲车、吊车、消防车(只限于厂内用)等,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四条*9款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第六条*9款规定,条例第四条*9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9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使用自产汽油、柴油用于厂内火车头、铲车、吊车、消防车(只限于厂内用)等,不是“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和不构成应税消费品的实体。”因此,不符合“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规定,应计算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