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信工程地点在国外,负责方(甲方)在境内,施工企业缴营业税吗?(原来是不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四条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通信工程的纳税地点在国外,不属于应在中国境内纳税的情况,施工企业不缴营业税。此项规定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相矛盾,我们理解,对建筑业属于特殊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