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亏损企业的损赠能否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企业发生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的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因此,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要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
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但2008年5月12日后向地震灾区的捐赠,要依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第四条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我们对该文件的理解是,对于特殊事件捐赠税务处理,应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捐赠。因此,企业向灾区捐赠的支出,可不受亏损和比例的限制,允许在2008年底之前一次性的全额扣除。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也都给予明确,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六条关于向四川抗震救灾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凭专用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大连市各区(市)、县的慈善机构,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企业包括亏损企业。此政策仅限于2008年且属抗震救灾捐赠。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另外还有《宁波市地税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也做出了“按规定可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如向“5.12”地震灾区捐赠),可直接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