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辽宁一家外贸出口的商业企业为外籍个人支付中介费,请问计算劳务所得是按次还是按月?如果一个月发生两次或多次劳务所得怎样计算?另外,劳务所得不超过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此文件?
答:因为从您的提问中无法判断您问的是营业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以下就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为您作答:
一、营业税
1、是否应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所以,贵企业应先进行判断对该外籍个人所支付的中介费是否属于上述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
2、纳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所以,您可以视情况处理,如果不经常发生此类业务的可以选择按次纳税,如果一个月发生多次建议应按月纳税。
3、营业税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1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国家每次营业额200元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
如果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应按该外籍人士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再视我国与该国所签定的税收协定进行判定。
1、对于纳税期限的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9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关于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没有关于劳务所得不超过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