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QYSHDIACRON 分类 税务
问:某属于查账征收的外企代表处,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派驻有一个首席代表和普通代表(我国与对方居民国有税收协议),他们是否适用183天免税规定?
咨询时间:2009-03-09
专家回答中国税网
答:关于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适用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15号)第七条规定,对方国家的居民个人被派来华担任企业常驻代表处的代表或工作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地支付,都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对于在被明确为常驻代表之前,已经先期来华为筹备设立代表处进行工作,或者在代表处先行工作,后被正式委任,属于这类情况的,也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如果该个人最后没有被委任为常驻代表或者确定为代表处常驻工作人员,则可以按短期逗留人员对待,符合协定限定停留天数等条件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
上述文件是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专门规定,对代表处是否为查账征收没有排除规定。没有明确废止之前,应该是要对照执行的。
答复时间:2009-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