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稽查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时补交以前年度所欠交的税款(流转税和财产税),并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务稽查补交的以前年度所欠税款能否在本年度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补缴税务稽查以前年度所欠交的税款(流转税和财产税),并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其不属于本年当期的费用,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得作纳税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