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本市另外一个区设有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账务由母公司统一处理。该分公司是否需要向所在区的税务局做营业税或增值税申报?还是统一在母公司所在区申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四条*9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发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原则上应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具体情形参照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