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印花税查账征收时,为什么要按70%征收?依据是什么?确定企业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依据是什么?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43号)第四条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
(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印花税按70%征收,是当地税务局核定征收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上述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企业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