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生产型企业从上游(工厂)购买已完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燃料油加工成汽油、柴油及副产品燃料油,那么生产出来的汽油、柴油、燃料油销售时缴纳的消费税可否与购入时上游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冲抵?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的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规定:
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
(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外购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