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向地震灾区捐款和特殊党费,在抵扣2008年的个人所得税一直没有抵扣完,2009年可能继续抵扣直到抵扣完为止?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第四条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第二项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因此,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款(包括特殊党费)允许在当年,即2008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009年不能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