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征地补偿费是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冲减成本?
问:我公司下属一子公司坐落于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政府的承诺,取得一笔征地补偿费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是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冲减征地费用成本处理为好?
答:贵公司取得子公司所在地政府的征地补偿,应确认为贴补收入,并入实际收到的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依据的政策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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