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是否已经废止?其中“二”中“(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是否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并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法中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至实施前,如何理解该文件,我们认为,贵公司如属于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规定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享受原法中相关的税收优惠。
因此,这种优惠的过渡,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如贵公司设立在2007年3月16日前,即使在新法实施后达到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中的条件,也不再执行原规定。贵公司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