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修建铁路需要从高压电塔下穿过,因高压电塔高度不够,需要拆除后再加高,因此供电局从铁路部门取得迁建补偿费,并聘请另一施工企业安装,供电局就此补偿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的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您所述的情况虽然不属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补偿收入,但所述供电局因拆除高压电塔从铁路部门获得的补偿费应与上述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性质相同,另外该项补偿收入亦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我们理解应将该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