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两台(2003年以年购买的),售价低于原值,按原有关规定,此项业务不缴纳增值税。按今年新的增值税规定,并没有售价高于原值的这一规定,现在是要按4%减半征收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不再有售价低于原值并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贵公司如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的2003年前购入的固定资产,要分以下二种情况处理:
1、如果贵公司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而且此固定资产也是在纳入扩大试点前购入,那么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2、如果贵公司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那么销售此2008年以前购入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如果贵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此固定资产,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