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9年4月16日,中国税网“增值税转型及所得税申报表实务解析培训班”在四川成都峨眉山国际大酒店获得了圆满成功。本刊特整理了培训班中的部分精彩回答,以飨读者。
问:我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贷款又很困难,固打算向企业内部职工借钱,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吗?职工需要缴税吗?如果还本付息时,利息收入高的,如何处理才能让职工少缴个人所得税?
答:贵公司这种集资形式,是企业自主行为,是否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较好。但从税收管理上,对其集资行为所发生的利息,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监管,一是否有必要进行集资;二是支付的利息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取得利息收入的个人,是否要缴纳相关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9条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职工取得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
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对于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但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扣除问题,各地在执行中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6号:*9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
因此,建议贵公司在进行个人利息税前扣除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确定较妥。
对于如何处理才能使职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现行税收政策内,没有可少缴纳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