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7年11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考虑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2007年未入账,2008年1月份入账,入账的材料在2008年全部结转成本。请问2007年发票(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记入2008年账可以吗,所记材料可以结转2008年成本税前扣除吗?
答:您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是在2007年度无法取得发票而未入账,在其取得发票年度再行入账,在税务处理上尚有可能会取得认可。但您对于当年度已取得发票的项目因考虑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而未入账,属于人为地调节税负,且属于新旧法交替之际。我们的意见如下:
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适用原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9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即:在原企业所得税法的情况下,您选择了放弃该项成本在2007年度的税前计入,则不能再移转到以后年度进行补扣。
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所以,我们理解,上述本应于2007年度计入成本的票据支出不属于2008年度当期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应在2008年度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