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企业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同时满足:已签订合同,相关风险报酬已转移,商品已售出,未实施控制,收入可靠计量,成本可靠核算等条件。假如已满足上述条件,而没有开具销售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年底如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计算的销项税,在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然作销项税纳税申报吗?
答: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是规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文件,对于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确认,依据该文件“(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如果确实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则企业应作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而无论销售发票是否已开具。
2、增值税。
增值税的收入确认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所以,贵企业的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符合上述要求,即使未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也应确认为实现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关于专用发票要求开具中规定:“(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