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保税区企业,在区外为员工租房(房租不含水电费),水电公司每月给业主开票收水电费,业主(业主如果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是增值税纳税人又如何分别处理)向企业再收水电费,是否需要开票?如果房子是在保税区里又如何处理?
答:水电公司每月给业主开票收水电费,而业主向企业再收水电费,该行为属于转售水电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文件规定(保税区若具有出口加工区的功能,可适用本通知)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一)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二、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三、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四、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五、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2002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不予退税。
根据该文件第三项规定,保税区企业,为员工租房而支付的水电费,无论是区内、还是区外,不涉及增值税退税的问题。如果业主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业主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保税区的有关税收规定: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房子是在保税区里,转售水电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回答的根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保税区的税收规定。而贵公司以上涉税行为,还应具体向所在的保税区税务机关详细咨询一下有无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