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现准备卖给个人2000年购入的小汽车一辆,签订了“统一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的规定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公司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入账是否可以?按新增值税细则规定,需要按4%减半纳税,我们是否还需要开具4%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缴纳申报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的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已经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贵公司不需要再另行开票,只需要就这部分销售旧车收入,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