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个汽车销售公司,平时每月都有水电费、公务车汽油费支出,都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用于进项税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水电费、公务车汽油费支出,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上述不可以抵扣的相关规定即可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