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利用机器设备流水线生产绿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少量营养液,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9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生产绿豆芽不能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