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事固定资产经营租赁的公司(非增值税纳税人,无增值税纳税业务)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和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固定资产经营租赁的贵公司为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那么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和转让,是属于兼营营业税非应税劳务,应该分别核算。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类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用于经营租赁的动产类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