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事业单位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三新加计扣除能适用事业单位吗?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综上所述,我们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居民企业概念包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属于居民企业,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