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职员工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工伤等级后,可否按残疾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9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贵企业人员工伤后,劳动保障部门所鉴定的工伤等级是作为该员工工伤赔偿及享受比照因工待遇的一些问题的依据,不能将此作为减免税的依据。
按照上述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与相关文件的规定,残疾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享受减免征收,但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方可,如果到税务机关进行该类审批,应提交的是该员工经民政部门下发的残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