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建安合同(合同约定有两项材料由我公司提供),我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签订由其提供并出具了正式发票。请问我公司在计算所得税时是否可直接将这两项材料款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公司不再出具这部份票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自行购入的材料可以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建筑企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即是工程全额,但在开具建筑发票时,应剔除甲供料金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