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以无形资产——专利技术、房地产、存货等,出资方涉及到哪些税?
答: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换取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货投资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3、专利、房产投资涉及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4、房产投资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9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9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所以,企业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还要看企业是否为房地产公司,及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而有所不同。
5、专利、房产投资可能涉及印花税。
涉及专利、不动产产权变动的应就合同所载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