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在2007年—2008年之间有一批进口设备,进口时,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全免。但免税进口的设备,目前仍在海关监管期内。2009年4月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请问A公司在被合并过程中是否涉及进口设备的增值税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24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规定,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因此,A公司由于发生企业合并,其进口设备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涉税及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