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建筑安装企业,现又注册成立一润滑油产品分公司,并打算将该分公司承包给别人经营,但要求我公司对该分公司进行财务核算。请问在核算过程中,我公司应注意哪些问题?应如何核算才能控制该分公司漏税问题?
答:企业实行对外承包经营,最重要的是划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因此,对于润滑油产品分公司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应以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以及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为标准,若承包方是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则应当由承包方作为纳税义务人;若承包方没有独立核算或者没有独立经营权的,则应当以出包方为纳税义务人。因此,贵公司润滑油产品分公司对外承包经营的涉税事项,应按前述原则加以确定。
根据贵公司的总、分机构形式,并且你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财务核算,建议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注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