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怎么理解“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否仅指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金额的余额,是否包含以前年度按照规定调整增加的金额?
如某企业2007年度采用计税工资,当年提取并发放工资100万元,提取福利费14万元,年末应付工资余额20万元,应付福利费14万元。当年计税工资为80万元,因工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调增福利费2.8万元。2008年度发生了工资支出200万元,福利费支出20万元,在08年税前提取了福利费20万元,08年福利费调增金额是多少?2007年底余额14万元中的2.8万元已经在2007年作过调增,是否不应参与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中“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指按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此税前扣除标准纳税人未使用的部分。
例:纳税人2007年当年提取并发放工资100万,提取福利费14万元。如果2007年计税工资为80万元,则2007年可税前列支的福利费为80×14%=11.2万元,超出按规定可扣除标准2.8万元,在2007年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假定2007年该纳税人实际使用福利费5.2万元,2007年度尚余6万元,又假定2007年以前没有已计提未使用的福利费余额,则2008年该纳税人的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为6万元,不计算已在2007年作过调增的2.8万元。

QQ登录
微博登录
微信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