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4月20日中国税务报的第11版上端《下岗再就业如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文章中提到“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可暂免房产税”(根据财税〔2000〕125号),请问:
1.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能否按该报所述暂免房产税?
2.企业将自有房产作为员工宿舍有偿提供给员工居住,但收取房租原低于同期市场公允价值,且收取的租金已入账并缴纳了营业税,请问此情况下能否暂免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如果符合财税〔2000〕125号文规定的“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否则应按规定计缴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9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价格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