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购入物流管理软件合同价38万元,其中20万元已付,但未取得发票。根据合同规定二期款18万元在验收合格后付款,并由对方提供发票,本年度根据合同暂估18万元的成本即确认无形资产38万元,并按规定年限从08年开始摊销,请问根据合同计提的成本18万元,相应的摊销能不能在本年度税前列支,如果不能列支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根据上述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强调的是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对贵公司购入物流管理软件,应取得对方提供的发票据以入账,按税法规定摊销税前扣除。根据合同以暂估价确认无形资产的摊销能不能在税前列支,已列支的要做纳税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