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7年进口设备,免征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09年3月海关稽查认为我公司不属于鼓励类项目,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故要求在09年6月补税,请问今年可以抵扣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因而,我们认为,贵企业进口该设备的情况应不属于上述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如果是属于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况则可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