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热电联产企业,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9月8日,与供应商签定的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条款约定合同总价包括设备款、运杂费、技术服务费,同时合同中也明确了设备款、运杂费、技术服务费的具体金额,结算时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采用一票结算,则其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供应商在销售设备时,除向贵公司收取设备款外,同时也收取相关运杂费、技术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9款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据此,供应商所收取除设备外的运杂费和技术服务费,属于上述规定的“价外费用”,应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贵公司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相关费用的增值税,如符合抵扣规定均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