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木材加工企业外购的树木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计提进项税。但该企业同时也自己种树,用自己种的树木加工胶合板,按规定不能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计提进项税,请问对自己种的树能计提进项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对购进的货物和接受的应税劳务才可以作为进项税金,符合条件的才可以抵扣,自己生产的货物是不能作为进项税的,也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