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取得的运费发票,发票上的收货方和发货方是同一个单位,发生的增值税进项就不能抵扣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运输发票抵扣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企业取得的运费发票,我们没有见到“发票上的收货方和发货方是同一个单位不能抵扣”的明文规定。我们理解,符合上述规定,即托运人栏、收货人栏、备注栏只要有一处(不限于)有纳税人名称的,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该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