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企业向客户收取的凭证费和邮电费,是否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在向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时,收取的凭证费和邮电费应作为营业税的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