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父亲要将房产赠与儿子究竟要不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9条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9款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上述材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规范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将有关公证证书复印件留存,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缴纳营业税,但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则可以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均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