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境外不同国家之间的盈亏能否相互弥补?财政部网站上公开信息上说可以,但有的网站说只有境外同一国家的盈亏可相互弥补?
2、2008年度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时,是只可弥补08年度,还是弥补完08年度境内亏损后,在仍有盈利的情况下,也可弥补07年度及以前的境内亏损?
3、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办法何时出台?
答: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的前提下,境外不同国家之间的盈亏应不允许相互弥补。
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境外盈利可以弥补境内亏损,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结转弥补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目前,财税部门正围绕“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办法”的起草、制订积极开展工作,有望在近期内出台具体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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