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果个人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数月租金,如果将租金分摊到所属月份则达不到起征点,如果按一次收入计税则达可到起征点以上,请问是否可以分摊到所属月份来确定是否达起征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9款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第二款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对个人出租房屋,一次性收取数月租金,可以分摊到所属月份来确定是否达到起征点;对个人出租房屋未达到起征点的,免证营业税;对个人出租房屋达到起征点的,在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当天,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