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7年成立A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兴办实业,其参与投资成立B、C公司,但B和C公司尚属于筹建或未盈利状态,A公司自成立之初地税核定每月按营业税中其他转让无形资产项目网上零申报,请问每月按税局核定申报项目零申报是否有误?A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其他税种或项目的申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所以,贵企业应该负有自行申报、自行纳税义务,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进行申报、缴纳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