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黑龙江省所得税现执行定税,按收入×0.15×0.25计算。我公司回迁户(与军区合作)不属经济适用住房也不属于棚户区改造等项目,需要缴所得税吗?
答: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要求,对特定纳税人采取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房地产销售回迁房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免税的规定,即便是经济适用房或棚户区改造,计算其企业所得税时,通常也只是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相对较低,最终缴多少企业所得税,是等开发产品完工后,按实际利润对应税毛利再进行调整,而不是免征。
贵公司如果正在适用“收入×0.15×0.25”的核定征收办法,应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规定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不论贵公司所售房产预计利润率高低,均应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