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两年前在宁波购得一处房产,原价600万元,装修花了15万元。现打算将其转让,转让价约为700万元。请问营业额应如何确定?涉及哪些税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转让其购置的房屋,应以全部收入减去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此业务还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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