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自己认为超市制作的馒头等面食品种,与饭馆销售的馒头等应属于营业税的范畴,按5%的营业税税率缴纳,所用的面和油也不应做进项税转出。没有查到具体的文件规定,请给与告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服务业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三)饮食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规定,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超市不属于规定中的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因此,超市销售面食不属于饮食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属于销售货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所用的面和油可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