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换产品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给甲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价值4000元),对方以1台某设备(市场价为5000元)为回报,不涉及补价,这种服务换产品的行为,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营业税视同销售问题条例里似乎没有规定)这台设备我公司用于销售或用于自用,对以上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有影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贵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取得市场价为5000元的设备,应按5000元确认营业税计税收入。贵公司应给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5000元,同时向对方索取设备的发票,作为自用或销售资产的入账依据。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存货)
应交增值税(取得专用发票的)
贷:主营业务收入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贵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取得市场价为5000元的设备,应按5000元确认营业税计税收入。贵公司应给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5000元,同时向对方索取设备的发票,作为自用或销售资产的入账依据。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存货)
应交增值税(取得专用发票的)
贷:主营业务收入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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