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取得某市场30年经营权,支付场地租赁费和市场建设费共1000万元,现以1500万元转让给B公司经营,A公司是否要缴纳营业税?B公司是否要取得A公司开具的发票?
答:现行税法对您所述转让市场经营权如何计征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5号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解释,条例*9条所称单位,是指各类企业、行政单位等。因此交通部门转让公路、桥梁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税务机关可能会参照上述规定征收营业税,所以建议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