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9条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法规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法规,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第四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法规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提到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要征收营业税,首先,要看团体是否满足财税字[1997]63号的条件,其次,要看收取的会费是否依照社团的章程,是否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法规标准。满足条件的不缴营业税,否则要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该项规定进行了条件限定,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