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在2009年5月对08年所得税进行汇算时,将一笔于09年元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确认为08年12月收入,问此笔增值税是否还需补缴增值税?如需,滞纳天数如何计算?
答:贵公司在08年某月发生的销售货物,经确认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理应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贵公司虽然在2009年元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际收入并不属于开票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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