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进生花生仁炒熟脱皮后销售给生产食品的企业,计税时适用17%还是13%的税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贵公司购进生花生仁,经炒熟脱皮后再销售,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规定按13%税率征增值税的农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17%征增值税。